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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门诊慢性病医保11月可申报17病种
发布时间: 2018-10-22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 通讯员 熊彬智 杜姗珊 报道: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2019年十堰城区城镇职工和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日期间,请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

门诊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参加十堰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患有《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范围内的疾病病种,且达到评定标准的,可以申报相关医保待遇。

2019年十堰城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受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在此期间,参保患者可持申请材料至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申报。目前,城区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国药东风总医院;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市中医医院、国药东风茅箭医院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办理;肝病患者在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和市中医医院办理。

据介绍,参保患者办理慢性病申报时需携带社保卡(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或《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以及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参保地最高级别协议综合医疗机构、与慢性病病种相关的具有国家级重点专科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协议医疗机构(在外地住院的,医疗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参保地最高级别协议医疗机构的级别)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住院病历首页、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其中,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及《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可在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领取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并由十堰城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协议医疗机构(城区为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和与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具有国家级重点专科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结核病、精神病)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执业范围须与申报病种相关)填写疾病情况及治疗意见。

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将对参保患者递交的材料根据门诊慢性病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对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次年元月份起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并按规定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链接:17种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糖尿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 7、高血压(极高危);8、重性精神病;9、慢性重型肝炎;10、肝硬化;11、血友病;12、帕金森病;13、帕金森综合征;14、类风湿关节炎;15、结核病;1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7、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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