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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征收使用管理政策问答
来源: 十堰市残联
发布时间: 2020-07-17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积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按月(季)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季)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即:
保障金月(季)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季)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Q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就算。 

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审核之后数据将传递至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在税务部门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与当地残联联系。 

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申报年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成立但未满3年,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的剩余时间内免征残保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或缓缴。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同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预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缴数额。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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