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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残疾人成就自我尊严的前提
发布时间: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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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能够在掌握一技之长后,走上工作岗位。

就业对残疾人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残疾人解决生存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残疾人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方式。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制定残疾人的就业政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保护制度。政府和残联在加强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能力的同时,也积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残疾人创业。

从残疾人就业的形式来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经历了由单一到多样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推行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率先在广州、青岛等9个城市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试点,到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再到将不低于1.5%定为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红线,分散按比例就业制度在我国得到不断发展。随着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残疾人政策的相继推出,分散按比例就业制度得到进一步夯实和完善。

相对于按比例就业涉及单位的广泛性,集中就业的单位主体是福利企业,我国福利企业最早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市街道群众互助型生产小组,其后经过统一规划,这类组织成为解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集中就业的工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税收减免等扶持措施,使福利企业由初期的几百家发展到现在的两万余家。与此同时,辅助性就业模式也在我国逐渐兴起,单位通过集中组织难以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一些适宜的生产劳动,实现了残疾人在提高劳动技能和改善身体、生活状况上的有效结合。

从税费减免到资金扶持,从实行场地设备租金补贴再到创业培训,我国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者的扶持也在不断加大,逐渐为个体从业者创造出一个宽松的成长空间。而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则从政府主导性、公益性和救济性多方面入手解决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此外,如居家就业,因其时间自由、就近就便的特点,也成为部分重度残疾人就业的首选。

伴随着残疾人就业的多样化,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也趋于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重点,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辅助,国务院、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国残联等部门条例和规章为补充的残疾人就业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与之相伴,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也逐步建立健全。这一方面体现在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基本完善,各级残联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已在全国建立了超过6000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全国每年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班实名培训残疾人60余万人。而从近年来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来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及其所属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在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任务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同时社会力量在残疾人职业培训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体系也在不断健全,目前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已有约1.2万人。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全面部署,诸如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培训农民创业辅导员、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模式等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创业的具体措施逐渐出台,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体制创新的步伐加快,一个更加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来源:《中国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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