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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六问答
来源: 《中国残疾人》2019年第4期
发布时间: 2019-05-13
      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了制度化保障。全国残联系统积极行动,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本文就《意见》的常见问题做了解析。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如何界定?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儿童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期,是康复的最佳介入期。儿童越早进行康复,其康复效果越好,不但可以减轻残疾严重程度,预防并发症和继发残疾发生,甚至可以脱离残疾,是一项投入少、见效快、惠及残疾儿童一生的抢救性工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一项保基本、兜底线的救助制度。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康复工作实际,我们把救助对象年龄限定在0~6岁,把救助范围限定在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等,目的是防止残疾儿童因家庭贫困丧失康复机会,保障最困难的、康复效果最好的群体优先受益。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有哪些?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主。包括: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及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功能训练等;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认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训练;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语言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训练。

为体现分类指导原则,《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什么要设置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总结多年来我国成功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经验,提出康复救助采取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共同选择确定,受救助的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同时,为满足残疾儿童家庭的特殊需要,《意见》规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同意后,残疾儿童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对于设置定点康复机构,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性较强,对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有较高要求。目前我国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在服务条件、服务水平上极不均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工作,为确保康复救助效果,把好事做好,必须选择优质的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二是为了方便残疾儿童监护人及时获取优质康复机构信息。择优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可以方便残疾儿童家长通过公开、权威的途径准确了解掌握各类康复机构的信息,做出最佳选择,避免残疾儿童监护人不必要的跑路。

三是为了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按照《意见》规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由财政部门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费用,无须救助对象自己垫付康复资金,这样可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是为了示范带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定点康复机构标准,明确康复质量监管要求,可以培育一批专业性强、服务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如何有效衔接?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具有综合性、持续性的特点,多数康复服务项目并不在国家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内,个别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由于报销比例、报销周期的限制,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康复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填补了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

对于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康复救助项目,各地将按照当地康复救助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据实结算;对已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自付比例仍较高的康复救助项目,各地可在报销后对残疾儿童家庭自负费用予以救助。

5.为什么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意见》要求县级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救助。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都采取自愿申请、依规审核的方式进行救助。

二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针对的是经济困难家庭,救助的内容是基本康复服务而非货币。各地对经济困难家庭的界定不尽相同,康复服务涉及医疗、教育、辅助器具等多个方面,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强,各地规定的基本康复服务内容也有差异,因此,需要残联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和康复需求确认,才能提供针对性的救助服务。

三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部分项目需要与地方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的内容有效衔接,为加强资源整合,促进救助公平,需要残联组织根据当地实际,对救助内容进行审核。

6.对失信单位、人员有何惩戒机制与措施?

《意见》提出,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要依法追回救助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责任部门要立即中止社会救助,追回骗取的救助资金,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针对失信单位的约束和惩戒措施有: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对于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可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针对失信人员的约束和惩戒措施有: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中国残联康复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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