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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十堰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0-14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信访活动,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非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在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重大会议场馆区域,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四、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滞留、滋事,或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八、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扰乱公共秩序、非法聚集、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三、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设立网站、通信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五、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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