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来源: 中央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3-12-12
发布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28

http://www.gov.cn/zwgk/2013-12/11/content_2546204.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31日至26日放假调休,共7天。126日(星期日)、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5日放假,4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28日(星期日)、10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3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http://www.gov.cn/zwgk/2013-12/11/content_2546227.htm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 关闭 | 收藏
Copyright @ cl.shiy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电话:0719-8052715 信箱:4009018@qq.com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