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各停车服务单位:
为落实好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政策,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原十堰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十价工服 (2018)85号 《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残疾人停车免收停车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或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在停车场出示 《残疾证》、 《驾驶员证》、 《车辆行驶证》,三证均为本人持有,即 “三证合一”,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各停车服务单位 (场)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收费公示栏中明确公示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即: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 (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
三、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停车收费监管,规范停车服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免费政策及其它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十堰发改委网》:http://fgw.shiyan.gov.cn/xwzx/tzgg/201908/t20190821_18056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