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残联[2016]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和湖北省残联《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15〕4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办证认识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的重要凭证。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对残疾人扶助力度的加大,残疾人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这也给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个别地方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办证工作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办理“人情证”、“关系证”和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等现象。二是今年开始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以后,申办残疾人证的数量明显增多,要求重新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情况较为突出。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持救助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关系到政府和残联维护社会公正的形象,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范畴,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全面负责,责任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努力做到精准核发、精细管理,使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二、坚持申办原则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简称残疾标准,原《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不再作为残疾评定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类残疾人,按照属地管理、申领自愿原则,均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申办人必须是本人或监护人。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三岁以下儿童不予办理言语、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
三、严格办证程序
(一)提出办证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免冠二寸白底登记照片3张和相关病历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原则上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除外)。
(二)受理办证。县级残联受理办证人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对初步核对审理符合办证标准者,发放3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由办证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在申请、鉴定、办理过程中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初审。①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及等级者,如明显肢体残疾等情况,残联办证审核人员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认定其残疾类别和等级,但必须经过受理办证人员、审核人员和分管理事长或业务部(科)室负责人的联合评定、签字。②对于目测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及等级者,申请人必须现场填写评定表相关个人信息后到残联指定的县及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测评定。医院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师要在评定表相关栏目内作出准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并签名(两人,其中一名须为副主任以上医师),同时加盖医院或相关科室印章。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对于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无异议的,残联受理办证人员、审核人员和分管理事长或业务部(科)室负责人应共同在残疾评定表上签字。
2、信息录入。县级残联办证受理人员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中的相关信息,认真细致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然后报市残联网上核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和信息资料不完整的,市残联不予受理。
3、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审核、备案。
4、县级残联发证。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及评定表。
四、明确办证要求
1、实行免费办证。各地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过程中不得出现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办证事务费和其他搭车乱收费的情况。照片和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含县级)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指定医院应对残疾评定者提供必要便利,并在收费上予以减免或优惠。
2、残疾人证补发。持证人要妥善保管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若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并由持证人申请在市残联网站上声明挂失。一个月后,申请人凭挂失声明复印件(或原来申请办证时个人留存的申请表及评定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原发证残联申请补办。若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持证人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3、残疾人证更改。①残疾类别、等级更改。残疾类别、残疾级别变动,需经重新鉴定。残疾人等级原则上在评定后的一年半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意外、康复或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同意,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后视客观残疾事实给予变更。残联要对定点鉴定医院做出的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评定方予以重新评定。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领人或残疾等级鉴定有异议的申领人,在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② 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级残联进行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办理。③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登记表后给予更正。④其他内容更正,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更正。
4、残疾人证更换。 残疾人户口从原居住县市区迁移至现居住县市区,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现户口本开具残疾人证更换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更换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更换残疾人证。 新换发的《残疾人证》,按迁入地编号。
5、残疾人证收回。①因户口关系迁移更换新证的,原《残疾人证》由迁入县级残联收回。②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县级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注销。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五、强化办证责任
1、实行专班办理。各地残联须安排专班和专人负责残疾人证受理审核工作。要加强具体经办人员的思想教育、作风教育、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的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落实办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相关人员要熟悉办证程序、残疾标准等要求,学习掌握涉及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办证过程中要向申领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认真录入申领人基本情况。
2、严格保密纪律。对办证工作人员账号及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将系统账号及密码转授非办证工作人员知晓,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加强残疾人信息保护,对于在办理、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造成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格鉴定标准。各地残联要加强对定点医院、主检医师的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进行残疾类别及等级评定,特别是要把好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有一定劳动就业能力残疾人的评定关。 残疾等级须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书写,要求字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涂改。各评定医院要明示残疾诊断和评定费用,除需要做必须的检查项目外不做其他检查,避免给鉴定者增加费用支出。如必须做特殊检查的,要向被鉴定人说明理由和收费标准。对在鉴定中故意增设检查项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要按照管理权限通报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并取消当事人乃至医院的鉴定资格。
4、杜绝办理人情证。办理残疾人证必须严格执行办证标准和程序。严禁残联工作人员、医学鉴定人员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出具符合标准的鉴定意见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严禁因人情关系等因素为申请人提升等级,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和程序的假、冒、伪证。若有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加强证件管理。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申办程序、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证用途和真伪鉴别等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防止假证、伪证、倒卖和违规使用残疾人证。要利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等惠残政策、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换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年审和配合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等时机,重点对残疾人证的真伪及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于制假、倒卖、违规发放和滥用残疾人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加快办证进度。各地残联要在严格鉴定标准、把握政策原则和规范办证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效率,为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确保广大残疾人能够及时享受各项普惠和特惠政策。要践行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采取集中办理、下乡服务、上门办证等便利措施,为重度、老龄、特困残疾人和偏远山区等特殊对象,提供人性化的办证服务,切实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7、规范档案管理。各地残联要严格执行统计建档制度,认真收集、保管残疾人证申领人的基础资料,完善申领人基础档案,以备日后查证和其他工作所需。
六、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包括郧阳区)残联负责当地的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市残联组联维权部负责全市残疾人证的网上审批工作,同时暂时继续代为负责城区残疾人证办理业务(各区残联具备办证条件后,可申请权力下放)。
3、各地对残疾人证办理核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残联报告。市残联将适时对各地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