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2385 无障碍浏览 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民意征集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系列(十五)
来源: 十堰晚报
发布时间: 2018-11-29
      为保障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部门制定了《十堰市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现摘取有关内容为广大市民进行解读。
 
  问:工伤职工出院申报结算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尚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工伤职工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书后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申报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十堰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3、出院病情证明,一日清单汇总表,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4、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5、属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等。
  经办机构在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暂缓费用拨付。
 
  问:工伤人员的哪些项目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治疗与工伤伤情无关的医疗费用;2、不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3、不符合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所产生的治疗费用;4、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5、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实习生 王堂 通讯员 贺兴和 整理)

打印 | 关闭 | 收藏
Copyright ? cl.shiy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电话:0719-8052015 信箱:syclbgswf@163.com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